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第三條「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,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應以填具申訴書敘明事由及具體事實,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申評會提出申訴,逾期不予受理。」 申訴會承辦窗口:學務處秘書04-22183152